主要职能:
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发展和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能源行业规划和行业经济技术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能源投资项目;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主要承办事项:
1、主办权限内企业煤炭、电力、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2、主办限额以上企业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国家发改委核准,省发改委初审);
3、主办煤炭、电力、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
4、主办煤炭、电力、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流标不再采用招标方式的审批;
5、主办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审核(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
6、主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的煤炭、电力、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7、主办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煤炭、电力、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8、主办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
9、主办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内容:煤炭、电力、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而未履行、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弄虚作假等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2)违法行为内容:企业煤炭、电力、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核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撤销核准、责令停止建设。
联系电话:6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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