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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大幅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日期:2008年7月23日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作者: 本站编辑:傅小鹏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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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日上午,从省劳动保障厅举行的全省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省劳动保障厅近期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江西省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的通知》、《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的通知》、《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探索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五个文件,采取“一降、二升、二提高、四扩大”等综合惠民措施。

  一降: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平均降低100元。

  二升: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报销水平升高5-15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分别达80-90%50-5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达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平均升高1万元,达到3-4万元。

  二提高:开展二次补偿,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90%,提高15个百分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最低划入比例提高到3.5%以上,城镇居民个人(家庭)帐户划入水平平均提高6元。

  四扩大:扩大个人帐户范围,将健康体检、预防接种、住院期间空调费、取暖费和因急性病发作的急救车费等纳入个人帐户支付范围;扩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将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数量由目前的4-9种扩大到不少于12种,各统筹地区还可根据当地慢性病发病情况适当增加;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适当扩大儿童和老年人用药品种,减少药品使用限制,扩大药品使用范围;扩大个人帐户余额支付范围,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支付范围扩大到支付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

  此次调待政策将惠及全省900多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年将减少群众医疗费用达5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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