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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试行)

日期:2006年7月8日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作者: 本站编辑:钱军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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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3]17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赣纪发[200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和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
    (一)谈话人:
    委主任、分管副主任,纪检组长。
    (二)谈话对象:
    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省重点办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
    1、本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
    2、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
    5、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谈话要求:一年不少于一次。
    二、诫勉谈话
    (一)谈话人:
    委主任、分管副主任,纪检组长。
    (二)谈话对象:
    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委机关、省重点办、委属各单位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有不廉洁问题,尚构不成立案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谈话内容:
    1、讲清存在的主要问题。
    2、说明违反党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要求正确对待群众的反映,对问题属实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时限要求;所反映问题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讲清今后在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加强和改进,提出具体建议和希望。
    (四)谈话程序:
    诫勉谈话由纪检组、监察室提出,报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监察室确定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谈话人和谈话对象。
    (五)谈话要求:
    1、谈话人对谈话内容要认真准备。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对存在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同时也要耐心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2、监察室、人教处工作人员参加谈话,对谈话人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进行记录。
    3、谈话结束后,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监察室妥善保管和备查。
    4、谈话中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5、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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