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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首问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试 行)

日期:2006年7月8日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作者: 本站编辑:钱军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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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我委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来委或接听电话咨询我委职责范围事项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接洽,或报告处室领导,能办的事应尽快办理,不能立即办理或不能办的事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引导,负责告知承办处室和办公地点;若首问责任人不明确具体承办处室,应及时与委办公室联系,由委办公室负责帮助落实承办处室,并重新确定责任人。
    四、发改委系统及外单位有关人员因办理公务或咨询重要事项,要求与委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工作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委办公室联系,委办公室按照我委《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联系制度”答复和落实。
    五、办理或咨询不属于本委职能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耐心解释,不得应付了事。
    六、首问责任人接受咨询或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待人,尽可能地回答所提的问题。
    七、违反本规定的,来委机关办事人员可向我委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0791-6262889。投诉问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本委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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