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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县级电网电价的通知

日期:2008年7月25日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作者: 本站编辑:王迪志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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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改商价字[2008]92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县(市、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促进能源节约,保障电力供应,现就调整我省县级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县级电网销售电价水平。为疏导江西电网趸售电价和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提高,我省县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83分,各设区市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

二、适当提高小水电上网电价水平。全省小水电上县级电网的现行上网电价,凡低于每千瓦时0.23元的一律按0.23元执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此范围内的小水电企业审核后,送设区市汇总,报我委备案。

小水电上江西电网的结算价,即:小水电与县级电网、县级电网与江西电网的结算价,均由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23元,其线损和税差,由江西电网负担。

三、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化肥生产用电电价不作调整。

四、根据我委《关于调整江西电网电价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849号)规定,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生产用电,凡原执行县级电网售电价格的,现一律执行江西电网售电价格,与江西电网同价,工业园区(开发区)范围按批准的范围界定。县级及重点镇污水处理厂生产用电,统一执行江西电网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五、上述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加强对县级电网和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各县级电网企业每半年,要向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购、售电的电量、电价有关资料。

七、电力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八、各设区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电网和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未执行我委批复的电价和未经批准、擅自定价的要严肃查处。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及时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商品价格处)。

特此通知

 

附件:各设区市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价格  电网  县级调整  通知

  抄送:省电力公司,各有关供电公司,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省价格监测中心。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08年7月17日印发 

校对:王迪志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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