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价调字[2008]8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方案自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九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案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