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发改地区字[2008]978号

有关设区市发改委、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发改委:
为加快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促进老区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从2008年起我省以工代赈实施范围由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扩大到41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为进一步做好扩大实施范围后的以工代赈工作,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资金和项目的扶贫效益,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内容
(一)基本原则。以工代赈是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项扶持政策。以工代赈投入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使用、讲究实效,坚持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资金随着项目走。项目实施坚持安排一个、建成一个、见效一个,鼓励和提倡贫困地区群众根据自愿原则投工投劳,民工勤建。项目选择优先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贫困乡村倾斜。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二)建设内容。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是直接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密切相关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和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包括农村公路、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草场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农村公路,主要是新建或改扩建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乡、乡(镇)至乡(镇)、乡(镇)至村公路,以及与之配套的桥、涵设施。基本农田建设,主要是指新建农田、改造中低产田而实施的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坡改梯整治及田间配套设施等。农田水利,主要是新建或改扩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电排(灌)站建设、渠道延伸配套改造、小型蓄水工程等。人畜饮水,主要是解决贫困人口和大牲畜饮水问题而建设的水井、水池、引水渠、输水管道以及简易自来水工程。小流域治理,主要指为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沿小流域实施的河堤护砌、建坝护地、崩岗治理、造林种果种草、封禁等综合整治工程。草场建设,主要是提高载畜量、发展畜牧业而开展的草场抚育改良工程。
二、加强规划、计划管理
(三)统筹规划编制。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制定好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要搞好项目论证和选择工作,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规划项目库,并做好与其它相关规划的项目衔接,防止重复建设。
(四)加强计划管理。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采用自下而上程序编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和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从项目库中筛选拟建设项目编制本县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时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等批复文件;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县(市)上报的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经审查、核实、筛选,编制本设区市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设区市上报的建议计划汇总编制全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审核后的项目备案表分解下达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前的实地考察工作,提高项目选择科学性,确保项目建设落到实处,杜绝在计划中搞平均主义。
三、加强项目管理
(五)完善项目前期工作。以工代赈重点骨干项目(交通项目以工代赈投资100 万元及以上、其它项目以工代赈投资50 万元及以上)可研报告编制和初步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小型项目可由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并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要求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前期工作文件要符合规范要求、达到相应规定的深度,要突出以工代赈特色,体现劳务报酬安排、预期扶贫效益等相关内容。前期工作费用要从严控制,有关部门前期工作取费要本着扶贫的精神给予优惠。
(六)严格项目管理。以工代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凡是列入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项目资金落实,项目主体明确,相关责任人到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标准、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工建设,确保发挥项目扶贫效益和建设效益。对投资和建设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对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实行招投标;对主要依靠群众施工的小型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投标。要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七)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及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反馈项目执行情况,以便省发展改革部门及时进行督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积极组织项目所在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认真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真实、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或拖欠。
四、加强资金管理
(八)规范资金使用。以工代赈资金是扶贫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要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从项目资金中再提取管理费。
(九)落实资金配套。各地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尤其是国债以工代赈示范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一定要兑现,不允许以资金缺口为理由继续申报或者搁置项目建设。
五、加强监督检查
(十)强化公众监督。大力推行公告、公示制度。省、市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计划通过发改委网站公告,并提供项目查询;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计划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告;建设单位于项目建设期间要在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劳务报酬、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等情况向社会公告;项目竣工后,应在项目建设地点设永久性标示牌,对项目建设内容作简要公示介绍。通过公告、公示,真正落实群众对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搞好以工代赈政策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十一)强化管理监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执行情况、计划实施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认真执行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制和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季度、年度报告制度,认真做好以工代赈项目信息进入“财政扶贫资金监测系统”的录入和网上审批工作,及时跟踪掌握以工代赈计划实施情况。
(十二)强化执法监督。要主动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稽察,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凡以工代赈项目不符合规定,或效益欠佳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和完善领导机制。充分认识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范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新增地区要成立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办事机构,明确部门分工和相关责任,制定工作制度,落实工作经费。已实施地区政府要继续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领导,避免因领导变动而放松对以工代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督查机制,为以工代赈提供组织保证。
(十四)建立和完善协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承担以工代赈管理责任主体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资金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各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为老区贫困地区服务的工作局面。要发挥以工代赈资金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搞好与新农村办的沟通与协调,按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好以工代赈资金扶持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要建立和完善各级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点挂钩制度,制定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资金项目,真正取得实效。
(十五)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资金管理、项目效益及监督部门的专项资金检查等情况对各地以工代赈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对在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计划管理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地区,将调减其下一年度的以工代赈资金规模。对以工代赈工作组织得力、监督到位、工程质量好、资金效益高、群众满意的地区,在下一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倾斜。
(十六)建立和完善学习调研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勤下基层,深入调研,照章办事,廉洁自律,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与环境保护的结合,使工程项目达到扶贫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要不断探索新办法、新措施,提高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积累经验,改进不足,真正把以工代赈用到扶助贫困、服务民生上。
2008年7月23日